前言: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执行难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司法实践的一大挑战。“老赖”现象,即那些有能力履行但故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不仅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对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体系构成了严重威胁。尽管失信名单的建立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旨在打击“老赖”行为,但实际效果却微乎其微,只能借助更严厉的刑罚手段才能发挥作用。笔者近期代理某终本执行案件,通过追加未出资股东及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相关线索移交法院执行部门,在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成功为企业追回一百余万损失。本文主要对拒执罪的相关法律法规、拒执罪的启动方式、司法实践中认定拒执罪的典型案例等方面展开叙述,以期为破解执行难问题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一、拒执罪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4、2018年4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司法机关办理拒执罪案件提供更加细致的指导意见。
二、拒执罪的启动路径
1、向法院执行部门提交相关线索,由法院执行部门对案件审核后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
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此种方式需在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不受理、受理后60日内不予答复、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才可向执行提起刑事自诉。
实务操作中,基本上是通过第1种路径启动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笔者代理的案件也是通过第1种路径成功追究了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但办案过程较为复杂,具体操作流程是:申请执行人曾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但公安机关以此类案件需由法院执行部门移送这一前置理由未予立案;后申请人又将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犯罪线索提交给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在初步分析后会将案件材料移交本院刑庭,经过内部评审如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会将案件材料再向中院及市公安局做进一步审核,最后再由执行法院将全部材料移至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正式启动侦查程序。
三、司法实践中认定拒执罪的典型案例
1、被执行人优先偿还法院未判决确定的债务【案例(2020)皖0504刑初41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明知法院判决其归还债务,在2019年1月31日收到其他赔偿款1980万元后,将其中100万元用于偿还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1000万元用于偿还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债务,167万元用于偿还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债务,609万元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及拖欠款,未执行本院生效判决。被告人季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典型意义:很多被执行人乃至代理人可能会认为,在被执行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时,只要其他债权债务真实,根据债权平等性原则,也可偿还未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该观点的误区在于未能正确拒执罪保护的法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护国家司法制度的权威性。实践中,被执行人优先偿还法院未判决确定的债务,最终被法院认定有罪已成为主流观点。2、虚构租赁关系转租被查封的房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九:邱某、朱某等人虚构租赁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8年期间,邱某因对外负债无力偿还引发多起诉讼,其与配偶名下共同所有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为规避法院执行,邱某与朱某、郁某等人合谋,虚构该房屋负担租赁的事实,降低其他意向竞买人的出价意愿,最终导致评估价为518.5万元的房屋,由朱某伙同栾某等人于2018年底以300.36万元的低价竞得。2021年7月,朱某公然将该房屋以5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移送侦查后,朱某、邱某等人慑于压力,分别退出违法所得(房屋差价)以求宽大处理。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邱某与朱某等人串通,虚构借贷关系、伪造多份租赁合同,虚构该房屋负担租赁的事实以规避法院执行。邱某、朱某等人采取的手段隐蔽性极强,证据要求更为严格。虽被告人主动退出绝大部分违法所得,但因其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挑战司法权威,姑苏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意图通过虚假租赁对抗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敲响警钟。3、利用亲戚朋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进行高消费逃避执行【湘西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之七:陈某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4日,陈某正儿子张某首付41500元以2年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一辆价值10.48万元的一辆大通G50汽车,让陈某正用于往返凤凰一乾州一吉首跑车。由陈某正偿还每月2760余元的车贷。经调查,除去成本,陈某正每月收入5000元至8000元不等。陈某正在跑车之初所得的收入均是要求客人转入其微信中。后来,陈某正发现微信里的钱被法院扣了两次。因担心其收入被法院继续扣走,陈某正便使用其妻子曾某芝的微信接收跑车收入,并由曾某芝保管、使用和归还车贷、车辆保养维修、生活开支等费用。该辆车于2022年3月4日已全部还清贷款。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正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有效打击了逃避执行行为。此外,作为出借银行卡、手机号、微信、支付宝等供被执行进行资金流转的亲朋好友更要引起警惕,该行为也可能构成拒执罪共犯。四、办案感悟
律师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确实需要具备一定的刑事法律思维,民商事行为有时可能触犯刑法,如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侵犯商业秘密、职务侵占、拒执等。在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法律问题交叉或有可能引发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律师需运用刑事法律思维识别这些潜在风险,为当事人提供合规建议,避免民事行为演变为刑事犯罪。附2023年11月22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马鞍山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附2023年11月22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马鞍山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