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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详解

文章来源: 发布于:2024-04-12 点击:197

工时制度,是指规范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主要有三种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1.标准工时制

企业选择应用最为普遍的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是指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一般周休息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的工作制度。一般而言,如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适用何种工时制度,则默认标准工时制。

2.综合计算工时制

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主要适用于以下劳动者:(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不定时工作制

是指无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针对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使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而适用的工时制度。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以下劳动者:(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综合计算工时制及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计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但对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各地司法实践存在不同标准。
综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默认适用标准工时制。如采用特殊工时制,则需满足“工作岗位因生产特点不能采取标准工时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条件和特点”及“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特定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并得到批准”2个要件。因此,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建议企业如需实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先与当地人社部门沟通后,再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否则存在被认定为标准工时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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