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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的股东责任解析

文章来源: 发布于:2024-05-16 点击:149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核心形式,其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更新显得尤为重要。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新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在股东责任方面作出了重要调整,对股东的法律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新《公司法》下股东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对股东责任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的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一人公司股东的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设立公司时的设立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6、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7、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8、股东失权。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9、抽逃出资的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提前缴纳出资的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11、股权转让情形下的出资责任。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12、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影子董事、高管的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14、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违法减资的责任。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简易注销承诺不实的责任。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上述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应对策略建议

1、完善出资机制。股东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新《公司法》的规定,完善自身的出资机制,确保出资的及时性和合规性。

2、加强法律意识。股东应当加强对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3、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股东应当积极参与公司的治理,通过股东会等形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4、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防范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内部控制等,以降低经营风险,保护股东利益。

5、依法行使权利。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 

新《公司法》的实施,对股东的法律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参与者,应当积极适应新法的变化,依法合规地参与公司治理,合理规避法律风险,以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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