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近两年办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涉及股东未实缴出资或出资后又抽逃的占比较大,股东面临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风险。在公司法律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违反以及对公司权益的损害。法院在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时,通常会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以下是结合实际案例,对法院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进行的详细解析。
一、抽逃出资的法律定义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抽逃出资可被界定为“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且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这一定义明确了抽逃出资需满足的关键要件:未经法定程序的出资抽回行为以及对公司权益的损害。
二、构成要件分析
法院在判断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时,会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 未经法定程序:股东是否有未经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擅自将出资从公司账户中转出的行为。
2. 损害公司权益:该行为是否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3. 举证责任: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如果公司或其他股东能提供合理怀疑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股东需举证证明其行为未违反法定程序、未损害公司权益。
三、抽逃出资常见的表现形式
1.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
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即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2014年修正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不再作为一项明文规定的股东抽逃出资的典型行为,但若公司股东按照章程关于缴付出资的规定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之后,没有合理理由将出资款转出的,性质上仍然属于抽逃出资,实务审理中也是此种观点,股东将出资款汇入公司账户,该款项即成为公司财产,根据资本维持原则,该款项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回。出资款入账后又将款项撤回的,不管是原路退回到出资股东账户,或是相关联的其他账户,都属于抽逃出资。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公司本没有利润,而通过做假账的方式显示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再将账面上显示的利润向股东分配,实际分配的是公司的资本金而非所谓的利润,该行为也违反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属于侵害公司财产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3.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简单地说即做一些假合同,比如债务抵销合同、买卖合同等,将资本金以“债务清偿”、“货款”等名义转出,而实际上不存在相关债权债务、不发生交易。或只是形式交易,交易金额远远低于转出的资金额,这种侵害公司财产的行为亦属于抽逃出资。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公司的日常运行中,股东利用其特殊身份进行关联交易的情况很常见。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主要审查该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当事股东是否具有通过关联交易撤回出资的意图、该关联交易行为是否侵害公司利益来综合认定。若交易价格不具有公平合理性,而是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出资撤回,仍属于抽逃出资。
5.其他没有正当理由、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明确列举了几种典型的抽逃出资的行为,同时也规定了抽逃出资的兜底条款(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司法实务中的抽逃出资方式多种多样,相关行为是否抽逃出资,不能拘泥于法条所规定的典型形式,更要从实质上判断是否构成了抽逃出资。无论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将出资非法转出,侵害公司财产,即构成抽逃出资。
四、实际案例分析根据相关的案例,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要件主要包括:
1. 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2023)沪03民终79号][(2021)甘民申2983号][(2021)苏08民初372号]和[(2013)南民终字第937号]均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意味着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私自将出资款项从公司账户中转出。
2. 有合理怀疑存在未实缴的出资:如[(2023)沪03民终79号]所述,如果股东的转出行为没有合法的基础关系,且未能证明有相关合同或商业往来等事实,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2022)苏04民终3556号]也指出了因验资报告与账户往来明细表不符,可能导致对出资义务履行情况产生合理怀疑。
3. 出资款项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2023)沪03民终79号]中提及,如果出资并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样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
4.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2019)苏05民终5620号]和[(2018)晋08民终2043号]提到,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是抽逃出资的一种情形。
5.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在[(2019)苏05民终5620号]中,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也被视作抽逃出资的行为。
6. 利用关联交易:[(2020)鲁民申2720号]指出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损害公司权益的,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
7.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如[(2019)苏05民终5620号]和[(2018)晋08民终2043号]所述,包括但不限于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8. 举证责任:各案件材料均强调,股东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2023)沪03民终79号][(2022)苏04民终3556号][(2019)苏05民终5620号]。
综上所述,认定股东抽逃出资需要综合考虑是否有合理的证据表明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否有证据显示出资款项被转出后并未用于公司的正常运营,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当出现这些情形时,法院通常会支持原告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请求,并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转移
在抽逃出资的认定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转移尤为关键。一般情况下,公司或其他股东需先提供合理怀疑股东抽逃出资的初步证据,随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股东,股东需提供证据反驳关于其抽逃出资的主张。
六、结论
法院在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时,会综合考虑行为的合法性、对公司权益的影响以及举证责任的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和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分析,法院能够对抽逃出资行为作出公正的裁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处理股东抽逃出资的问题时,采取了严格的法律标准和详实的证据审查,以确保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得到遵守,同时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