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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律师承办的“兰某抢劫”案入选2009年度优秀法律援助案件
文章来源: 发布于:2018-07-26 点击:749
2009年度马鞍山市优秀法律援助案件评选活动结果已经揭晓,由我所王怡律师承办的“兰某抢劫”一案最终入选为优秀法律援助案件之一。下面就案件情况进行简要报道:
[案情]2009年6月1日下午,兰某、程某因无钱上网,便共谋盗窃。二人翻墙进入我市某小区1栋204师院内。他们踹开大门后,先到厨房拿了两把刀,然后进入卧室偷了10000余现金。得手后,欲离开时,被外出回家的赵某及母亲发现,二人持刀威胁赵某将他们放走。赵某堵住院门,其母亲随即喊来邻居围住二人,二人见脱身无望,便在赵某的劝说下,放下刀,交出钱。
6月5日,二人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7月1日被执行逮捕,9月16日被提起公诉。9月30日,兰某被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欲“留看”,兰某提起上诉。10月26日,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院指定,安排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王怡律师为兰某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经过】王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兰某,并去法院查阅了案卷。通过以上工作,王律师敏锐地发现:兰某出生于1993年10月18日,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时尚不满十六周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仅使用威胁手段,是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鉴于案件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王律师立即赶到法院,与案件主审法官进行沟通。王律师的意见引起了主审法官的重视。2009年11月16日,法院以兰某抢劫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重审。
【承办结果】案件发回重审后,兰某被无罪释放。
【案件评析】良好的刑辩效果,来源于辩护人扎实的法学功底、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并与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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