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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成为第一批承担为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
文章来源: 发布于:2012-09-13 点击:792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9号)等文件中关于“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规定,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的作用,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择出第一批承担为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任务的律师事务所。今后,报经省国资委审批的省属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改制重组方案,由省国资委选择指定律师事务所并由其出具法律意见书。各省属企业在审批所属子公司投资的公司的改制重组方案时,由各省属企业在省国资委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中选择并由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我所多年来承办了大量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法律工作,对国有企业的改制有着丰富经验.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审核选定我所作为全省第一批承担为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任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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