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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公平和正义
文章来源: 发布于:2012-09-05 点击:799
2006年3月31日上午,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幸福路123号花园小区里喜气洋洋,彩旗飘扬,鞭炮齐名,市司法局邻导、区人大、区委、区政府、区工商分局的邻导和小区里129户居民们共同举行为奔波数年,经二审诉讼才得来的“燃气开通仪式”。场面热烈,然而最枪眼的一面锦旗上书“为民请命,百户欢颜”道出了129户居民感谢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王熙城律师的心里话,事情还要从2001年说起。
一、王律师接受“重”托
2001年马鞍山市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金家庄幸福路123号进行花园小区商品房开发建设,共建成四栋132户,其中129户已对外出售,并与129户签定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甲方需在商品房交工之日起保证水电气供应。然而,129户居民从2002年住进花园后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根本没有供气设施,无奈之下只能靠买罐装液化气维持生活。为此,129户居民开始是你家找人,他家吵,找开发商。但没有任何效果,得到的答案是“等一等就装”的口头承诺。从2002年起,住户们派出二三十户找建委和煤气公司,打市长12345电话、信访办、区政府的电话,来回循环,周而复始,一拖三年下去了,依然没有结果。2005年6月前夕,129户居民代表找到了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王熙城律师,王律师审查了所有购房合同后,又亲临小区内看了具体情况,认为开发商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与所邻导汇报研究后,征得住户代表同意,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向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法院提起诉讼。
二、开发商“机智”一闪
王熙城律师为了庭审需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先后对每户购液化汽钢瓶、灶具及液化气与煤气和天然气之间的价格差价进行了评估申请,制出了损失明细单,提出了缓交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的申请,拟订了诉状,复印了购房合同,一切手续完备后,等待法院开庭审理。在2005年7月12日开庭前一天,被告提出庭外调解,法官召集双方进行沟通,最后达成一致协议:1、房屋开发公司负责尽快通气;2、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129户);3、原告撤诉。双方当场订好调解协议,约定在次日开庭前签字后取消庭审程序。7月13日上午,原告代表及王律师准时赶到法院,但被告房屋开发商没有到庭,不仅使昨日达成的协议不能签,就连庭审也无法正常进行,能否缺席判决?但答案是“你们有调解的可能”,但被告的出尔反尔让129户居民大为不解,人们在焦急、痛苦中等待。
2005年7月25日,法院就此案作出裁决,以被告诉讼主体不符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被误解仍不言弃
一审被驳回,老百姓的话就是“败了”,一时间各种议论情绪都出来了,有的居民这是说:人家是老板,有的是钱,搞不过人家的;我们只有命跟他们拼,拼出来人命看有没有人管。还有的说:我们全家老小集中到市政府静坐、堵路,看他们怎么办?还有几位愤怒的住户向省某报驻马鞍山记者站投诉:“我们请的律师接受了被告三万元钱的好处费,所以他们合伙欺骗我们”愤怒的情绪、怀疑的态度、哀怨的目光集中到了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王熙城律师身上,集中到所有主任身上。某报社记者接到投诉,展开调查,在询问到此案时,所邻导一方面向其解释本案的特殊性,另一方明确表示,坚信王熙城律师的职业道德,这样的事情决不会在王熙城律师身上出现。即使这样还有41户原告退出诉讼,王熙城律师这时的委屈、闷气是可想而知的,几个夜晚睡不着觉,说话声音沙哑;但是,他说:“律师不仅为当事人维权,还要有另一种的社会责任;这是一起群众的诉讼案件,办不好,影响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我坚信法律而不是金钱!”
四、法律给出公道
王熙城律师带着这样的信念,通过129户选举的代表工作,召开了全体住户大会,向老百姓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要大家必须坚信法律的公正性。最后,他明确表示:只有相信法律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途径,一定要上诉。在上诉的过程中,官司不赢,他不收取代理费。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还大家一个公道,让老百姓充分认识“山高遮不住太阳,法律一定会支持有理的一方”,消除居民的疑虑。
2005年8月17日,作为88户居民的住户代表,上诉至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阐述了同本文“案由”相同的主张后,被告认为,因通气问题确实给原告带来不便,表示歉意,但不能通气不是被告不努力,而是花园没有通气管道,无法进行煤气管道的铺设,被告一直在努力,有了一定的进展,被告没有过错。当时售房时,出价较低,原告购房是应该清楚通气状况等有关情况的,总之,主要责任在原告,被告仅对部分费用进行补偿。如:灶具应是住户自备的,不应记入赔偿范围,煤气的钢瓶的损失在条件成就时才有煤气和液化气的差价,是变动的,不能作为违约赔偿内容,交通费和资料费等只认可其中部分,应据实计算。
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发回由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则开庭重审,并依法判决:一、被告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为原告所购买金家庄区幸福路123号花园小区房屋接通天然气管道。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灶具、改造费17600元、购买液化气钢瓶费10560元、液化气与煤气差价款27104元、液化气与天然气的差价61864元、资料费328.50元、交通费1600元、通讯费2360元,合计:121416.5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此案画上了一个圆满句号,是法律的力量、律师的坚韧和老百姓执着画上的。在本文开头的一幕里有的住户说:我们来来回回跑了四年多,打第一场官司又败了,气头上我们恨不得把煤气瓶码在一起到开发公司炸掉。王律师含着眼泪劝导我们,相信法律。案件判下来后,我们的生活终于方便了,是法律还我们一个公道,是律师化解了我们非礼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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